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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1998-06-27 来源:光明日报 王远方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果,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这样说。

叶小文介绍,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信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的宗教徒共有1亿多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约8.5万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在中国,教徒可以按各自宗教的教义及习惯,在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和个人家庭中进行各种正常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教职人员履行宗教教务得到尊重和保护。

叶小文说,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为了更好地保护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和参加宗教活动,更好地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4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关于宗教方面的重要专门法规。

叶小文说,中国正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中国司法机关对假借宗教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在谈到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状况时,叶小文说,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对记者们关心的中美两国宗教方面的交往问题,叶小文介绍说,近两年,中美两国宗教组织和人士之间的友好交往增多。应美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的邀请,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也先后两次对美国进行了友好访问。美国宗教人士访华团应中国外交学会的邀请于今年2月间对中国一些城市进行了访问。这些往来,对加强对话,增强了解,消除误解,促进中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会产生积极作用。此外,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上包括美国在内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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